114年度司促字第23247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連財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柒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零二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