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337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漢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少凱
人 樓
債 務 人 蔡靜雲
(一)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陸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
(二)柒拾伍萬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