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339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梅發
(一)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其中肆萬柒仟捌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柒萬零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