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3548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進福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捌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貳拾壹萬捌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