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36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614號
債  權  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達錡網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參佰陸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分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遠傳大寬頻ADSL/企業光纖、市內電話、遠傳國內乙太專線及遠傳主機代管等服務,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56366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欠費明細、服務申請書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