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372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何依芹
(一)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貳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壹萬零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壹萬捌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