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3747號 債 權 人 李錦坤 債 務 人 達龍興業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陸佰捌拾貳萬貳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2374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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