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3839號
陳鳳龍
債 務 人 蘇嘉維
葉懿萱
(一)債務人蘇嘉維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蘇嘉維、葉懿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拾伍萬肆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