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389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鐘素蘭
一、
債務人李基益律師即陳秀娟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伍仟參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9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
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秀娟之遺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鐘素蘭給付之。債務人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