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398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徐國程即徐文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零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
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
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合先敘明。二、債務人徐國程即徐文光前於民國93年5月31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6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415,073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2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0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