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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39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98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徐國程即徐文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零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二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徐國程即徐文光前於民國93年5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6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415,073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2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0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