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4224號
債 權 人 樂宅有限公司
以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徐煒喬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其
聲請狀上具狀人及
法定代理人均未簽名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聲請狀簽章,
債權人已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書狀難謂符合聲請格式,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