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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44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42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訟代理人  陳賢華  
債  務  人  建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榮博  
債  務  人  呂榮博  

債  務  人  徐素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參拾萬捌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