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4618號
債 權 人 聯誠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以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魏敬恒之
繼承人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即魏敬恒之
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魏敬恒之繼承人均已
拋棄繼承,而無人繼承,此有
聲請人陳報之
繼承系統表及家事公告影本附卷
可參,準此,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