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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46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618號
債  權  人  聯誠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怡  



以上債權聲請債務人魏敬恒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即魏敬恒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查魏敬恒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無人繼承,此有聲請人陳報之繼承系統表及家事公告影本附卷可參,準此,應駁回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