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462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崧驊
(一)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玖萬貳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其中壹佰伍拾肆萬陸仟肆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二)伍佰柒拾肆萬參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其中伍佰陸拾陸萬伍仟壹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