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465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文良
謝嫚華
(一)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參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壹佰貳拾玖萬柒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黃文良應給付
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
黃文良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嫚華給付之。
債務人黃文良、謝嫚華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