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4854號
債 權 人 鄧貴友
以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馥嘉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一、應清楚說明本件聲請支付命令之債權人係
聲請狀當事人欄
所載之聲請人「鄧貴友」,或係後方括弧內所載之債權人「友傑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如聲請之債權人係「友傑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時,應具狀更正原聲請狀之記載或提出記載正確之聲請狀。二、聲請狀所列債務人馥嘉有限公司為有法定代理人之公司,聲請狀依法應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
三、本件請求給付之原因事實如係
民法所規定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請於原因及事實欄中說明:㈠本件侵權之行為之內容為何?㈡該行為與本件損害之
因果關係為何?㈢債務人公司如本身未指示行為人為該侵權行為時,本件向債務人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之
法律依據為何?」,債權人已於114年9月24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