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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48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854號
債  權  人  鄧貴友  






以上債權聲請債務人馥嘉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一、應清楚說明本件聲請支付命令之債權人係聲請狀當事人欄所載之聲請人「鄧貴友」,或係後方括弧內所載之債權人「友傑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如聲請之債權人係「友傑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時,應具狀更正原聲請狀之記載或提出記載正確之聲請狀。二、聲請狀所列債務人馥嘉有限公司為有法定代理人之公司,聲請狀依法應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
  三、本件請求給付之原因事實如係民法所規定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請於原因及事實欄中說明:㈠本件侵權之行為之內容為何?㈡該行為與本件損害之因果關係為何?㈢債務人公司如本身未指示行為人為該侵權行為時,本件向債務人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之法律依據為何?」,債權人已於114年9月24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