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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48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85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訟代理人  游嘉祿  
債  務  人  劉杙柏即劉書銘



債  務  人  趙宏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參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捌拾玖萬伍仟玖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四五計算之利息,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