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5047號
債 務 人 簡福廣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肆仟壹佰貳拾元,及其中壹萬柒仟伍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