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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50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05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訟代理人  張佳盛  
債  務  人  吳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3,816,115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44計算之利息,自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二)2,779,680元,及自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66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