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505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淑惠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3,816,115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44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二)2,779,680元,及自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66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