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505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昇傑光電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高郁智
一、
債務人洪佳妤(即洪振豪之繼承人)、洪芯蕙(即洪振豪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振豪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昇傑光電有限公司、高郁智連帶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萬零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