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5127號
債 權 人 百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以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陳宥森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
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時,固於
聲請狀上載明債務人陳宥森住○○市○○區○○路000號1樓,
惟未記載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等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7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等資料,該補正通知已送達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是債務人陳宥森之出生年月日及真正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等年籍資料均不明,亦無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特徵,致無從特定債權人所聲請之對象,且無法認定其當事人能力,債權人之聲請自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