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514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天勝
債 務 人 徐良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肆萬零肆佰伍拾陸點貳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案外人Orking Co., Ltd.前邀同
相對人張天勝、相對人徐良瑟為連帶
保證人與
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
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案外人Orking Co., Ltd.所簽立之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借款金額總計為美金140,456.25元整,利率依年利率7.6%計算【USD機動牌告利率減年利率0.6%,目前USD機動牌告利率為8.2%證三),依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詎案外人竟於民國114年6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利息,
迭經催討,聲請人
迄今仍有美金140,456.2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張天勝、相對人徐良瑟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張天勝、相對人徐良瑟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公鑒證據: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民國113年3月28日、美金30萬元整)。二、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影本乙份。三、外幣放款利率表乙份。四、外幣放款帳卡明細資料共乙份(Orking Co., Ltd.)。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