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523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名鍠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錫鍠
○ 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0 樓
債 務 人 林月卿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532,5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