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52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明珠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參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114年02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前於民國107年05月25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以下同)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新臺幣303,014元整,及其中計息本金240,234元自民國114年02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9.9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03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三期。
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款,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契據影本、電腦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