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5799號
債 權 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地球村出版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分別向
聲請人申請租用遠傳企業
暨國際虛擬網路服務,代表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38844元整。經
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