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586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盧強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參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