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58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永益荃玻璃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許有郎
債 務 人 林佑蔘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壹萬捌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七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