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6020號
債 權 人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黃盈綺即黃仁德之繼承人
黃羿菱即黃仁德之繼承人
江素琴
一、
債務人黃柏淵即黃仁德之繼承人、黃柏凱即黃仁德之繼承人、黃盈綺即黃仁德之繼承人、黃羿菱即黃仁德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仁德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江素琴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