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6165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潘榆涵即林憶惠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