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6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翁慈佑
鄭素惠
翁榮燦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翁慈佑於民國96年起就讀私立中華高中期間,邀債務人鄭素惠、翁榮燦任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30萬元整,
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6筆共114,106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
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計算利息之利率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計算,依借據約定條款第
一節五(二)約定,如違約轉催收後,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加1%,並另計算違約金。(二)
詎債務人翁慈佑113年9月24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4年8月24日起算利息,114年1月14日轉列催收,依教育部規定按浮動利率加1%;債務人鄭素惠、翁榮燦依約應負全部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68,298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三)
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
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
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6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619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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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