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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6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翁慈佑  

            鄭素惠  

            翁榮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翁慈佑於民國96年起就讀私立中華高中期間,邀債務人鄭素惠、翁榮燦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30萬元整,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6筆共114,106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年金法攤還本息,計算利息之利率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計算,依借據約定條款第一節五(二)約定,如違約轉催收後,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加1%,並另計算違約金。(二)債務人翁慈佑113年9月24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4年8月24日起算利息,114年1月14日轉列催收,依教育部規定按浮動利率加1%;債務人鄭素惠、翁榮燦依約應負全部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68,298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三)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6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61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8298元
翁慈佑、翁榮燦、鄭素惠
自民國113年8月24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13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68298元
翁慈佑、翁榮燦、鄭素惠
自民國114年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8298元
翁慈佑、翁榮燦、鄭素惠
自民國113年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