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619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雅萍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58,683元,及其中55,510元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88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二)63,484元,及其中61,874元自100年5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三)238,678元,及其中215,939元自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四)221,509元,及其中209,569元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