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619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德順
㈠新臺幣(下同)陸萬參仟肆佰零壹元,及其中陸萬貳仟柒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元,及其中貳拾柒萬壹仟參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三百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四百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六百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