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6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曉燕  
            魏秀雲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陳曉燕於民國98年起就讀致理技術學院期間,邀債務人魏秀雲任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
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9筆共279,915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
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計算利息之利率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計算,依借據約定條款第
一節五(二)約定,如違約轉催收後,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加1%,並另計算違約金。(二)
詎債務人陳曉燕113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9月1日起算利息,114年1月14日轉列催收,依教育部規定按浮動利率加1%;債務人魏秀雲依約應負全部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26,859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620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