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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62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28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蕭文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70,625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4.13計算之利息,1,200元之違約金;(二)12,721元,及其中2,007元自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9,366元自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