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63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高啟耀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捌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5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3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
按期繳款時,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9,68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3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0,14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633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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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