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634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楊艾霏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陸仟參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為一期,
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三百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