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6363號
債 權 人 林三綱
債 務 人 榷茶司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邱愛英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志新、陳茂盛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陳志新、陳茂盛
住所皆設於桃園市中壢區,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
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