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662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合勤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柏憲
債 務 人 黃淑卿
㈠新臺幣(下同)捌佰捌拾伍萬零柒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七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參仟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七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捌仟伍佰零貳萬捌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