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6624號
債 權 人 君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原:貽信開發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柒仟陸佰元,及其中壹拾貳萬元自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柒萬貳仟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惟就債權人債權計算書所載之每年7200元計八年合計57600元之契約約定之利息部分,及每年36000元計二年合計72000元之總額預定性違約金部分,依法不得再行加計利息,該部分金額利息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四、如債權人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