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68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洪詠軒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貳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
暨壹仟貳佰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