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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70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01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訟代理人  劉淑貞  


債  務  人  蕭綮璿  

債  務  人  魏君柔  

債  務  人  魏政豪  

法定代理人  魏君柔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繼承人魏靜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㈠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肆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參仟肆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㈢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伍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㈣新臺幣貳佰貳拾貳萬陸仟伍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㈤新臺幣捌拾貳萬陸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㈥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壹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㈦新臺幣肆拾萬零參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㈧新臺幣參佰陸拾玖萬陸仟貳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魏靜玲於民國(下同)108年8月27日向聲請人借得新臺幣(下同)742萬元整(分成32萬元、340萬元、70萬元、300萬元四筆),並與聲請人訂立「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約定若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率依聲請人公司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百分之0.64 機動計息,即依目前為年息百分之2.35月計付;上開借款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另案外人魏靜玲向聲請人申請擔保透支/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借款,實際動用數額各以340萬元、70萬元、300萬元為累計上限,動用款項期間自108年8月27日至109年8月27日,屆期除立約人及聲請人雙方之任一方或保證人以書面對本約內容表示異議外,即視同雙方及保證人同意本約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次,不另換約;其後每次屆期時,亦同,最多以19次為限。動用款項利息依立約人實際動用天數,按聲請人公司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百分之0.82 機動計息,即依目前為年息百分之2.53按月計付。二、緣案外人魏靜玲於110年11月23日向聲請人借得440萬元整,並與聲請人訂立「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約定若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率依聲請人公司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百分之0.68 機動計息,即依目前為年息百分之2.39按月計付;上開借款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三、料,前述借款未依約付款,屢經催討俱未獲償,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之約定,案外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案外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共計10,600,109元整及如上述之利息、遲延利息。四、然案外人魏靜玲於民國114年4月19日死亡,依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得知僅魏靜玲之繼承人魏嘉亨聲明拋棄繼承事,故依法其子女:蕭綮璿、魏君柔、魏政豪為法定繼承人,應對被繼承人魏靜玲之債務,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債務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701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7474元
蕭綮璿、魏君柔、魏政豪
自民國114年07月27日起
至民國114年08月26日止
年息2.35%
001
新臺幣237474元
蕭綮璿、魏君柔、魏政豪
自民國114年08月27日起
至民國115年05月26日止
年息2.82%
001
新臺幣237474元
蕭綮璿、魏君柔、魏政豪
自民國115年05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35%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蕭綮璿、魏君柔、魏政豪
自民國114年07月27日起
至民國114年08月26日止
年息2.35%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蕭綮璿、魏君柔、魏政豪
自民國114年08月27日起
至民國115年05月26日止
年息2.82%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蕭綮璿、魏君柔、魏政豪
自民國115年05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35%
003
新臺幣519506元
蕭綮璿、魏君柔、魏政豪
自民國114年07月27日起
至民國114年08月26日止
年息2.35%
003
新臺幣519506元
蕭綮璿、魏君柔、魏政豪
自民國114年08月27日起
至民國115年05月26日止
年息2.82%
003
新臺幣519506元
蕭綮璿、魏君柔、魏政豪
自民國115年05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35%
004
新臺幣0000000元
蕭綮璿、魏君柔、魏政豪
自民國114年07月27日起
至民國114年08月26日止
年息2.35%
004
新臺幣0000000元
蕭綮璿、魏君柔、魏政豪
自民國114年08月27日起
至民國115年05月26日止
年息2.82%
004
新臺幣0000000元
蕭綮璿、魏君柔、魏政豪
自民國115年05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35%
005
新臺幣826425元
蕭綮璿、魏君柔、魏政豪
自民國114年07月21日起
至民國114年08月20日止
年息2.53%
005
新臺幣826425元
蕭綮璿、魏君柔、魏政豪
自民國114年08月21日起
至民國115年05月20日止
年息3.036%
005
新臺幣826425元
蕭綮璿、魏君柔、魏政豪
自民國115年0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3%
006
新臺幣170168元
蕭綮璿、魏君柔、魏政豪
自民國114年07月21日起
至民國114年08月20日止
年息2.53%
006
新臺幣170168元
蕭綮璿、魏君柔、魏政豪
自民國114年08月21日起
至民國115年05月20日止
年息3.036%
006
新臺幣170168元
蕭綮璿、魏君柔、魏政豪
自民國115年0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3%
007
新臺幣400300元
蕭綮璿、魏君柔、魏政豪
自民國114年07月21日起
至民國114年08月20日止
年息2.53%
007
新臺幣400300元
蕭綮璿、魏君柔、魏政豪
自民國114年08月21日起
至民國115年05月20日止
年息3.036%
007
新臺幣400300元
蕭綮璿、魏君柔、魏政豪
自民國115年0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3%
008
新臺幣0000000元
蕭綮璿、魏君柔、魏政豪
自民國114年09月23日起
至民國114年10月22日止
年息2.39%
008
新臺幣0000000元
蕭綮璿、魏君柔、魏政豪
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
至民國115年07月22日止
年息2.868%
008
新臺幣0000000元
蕭綮璿、魏君柔、魏政豪
自民國115年07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