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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7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21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訟代理人  張薇薇  

債  務  人  陳玉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壹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其中伍萬壹仟柒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肆拾柒萬伍仟陸佰參拾伍元,及其中壹拾壹萬參仟玖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捌拾萬捌仟伍佰肆拾參元,及其中壹拾柒萬貳仟貳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