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721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靜宜即陳靜湄
(一)新臺幣(下同)捌拾萬捌仟參佰陸拾捌元,及其中壹拾陸萬玖仟壹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
(二)壹佰肆拾柒萬零貳佰壹拾陸元,及其中參拾伍萬柒仟玖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之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