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7229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高竹誼
㈠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零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最高三期按月以三百元計收之
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柒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捌萬伍仟壹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最高三期按月以三百元計收之違約金。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