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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72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231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修  


債  務  人  林子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參仟壹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柒萬壹仟柒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按月計收違約金參佰元,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