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7242號
債 權 人 波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黃鯨洋律師
曾至楷律師
債 務 人 里歐手機電商企業社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壹仟柒佰參拾肆元,及其中壹拾陸萬玖仟玖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貳拾壹萬伍仟參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