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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72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251號
債  權  人  奇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銘  



債  務  人  奕錸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仁  
債  務  人  黃志仁  


債  務  人  楊錫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參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