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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72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257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李仕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4,281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11計算之利息,自114年7月2日起,按逾期一期時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