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7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37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李家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參萬陸仟捌佰壹拾元,及其中壹萬陸仟參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