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737號
債 務 人 李家瑋
㈠新臺幣(下同)參萬陸仟捌佰壹拾元,及其中壹萬陸仟參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