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73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390號
債  權  人  梁妙禎  

以上債權聲請債務人愛蜜絲六六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114年9月23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148101538號函為廢止登記,依法已進入清算程序,應以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命債權人補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債權人已於114年10月30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